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83號原告 林福得 訴訟代理人 林殷佐 律師被告 李元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1,000元(計算式:桃園市○○區○○○段○○○○○○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4,50
0元×面積75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1,131,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