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354號原告 黃嵩傑
黃羿涵 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李旻軒
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洪維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昭榮 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942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25,000元(計算式:3,425,000+2,200,000=5,625,000,其餘將來給付部分,應已為支付命令駁回,其訴訟繫屬業已消滅,非屬本件訴訟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56,737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23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承信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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