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潘錦絹 代理人 歐陽珮 律師保證人 潘陸元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黃怡玲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楊良信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郭芊欣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蕭雅茹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姚宜姈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林瑞玲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理人 王秋翔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張簡奉周 相對人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代理人楊良信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10分之9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月為
1期,分6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7,000元,總清償金額504,000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6.75%,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6日以屏院 勝民 執玉字第103司執消債更44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未獲可決。
三、經查:㈠債務人目前於私人早餐店擔任臨時工,每月薪資為12,000元
,有其僱主 潘建鴻 出具之證明書在卷可稽。另據債務人自陳,其二名成年子女每月各資助其3,000元生活費用,有本院
104年3月18日訊問筆錄附卷可憑,爰以18,000元列計其每月可處分所得。
㈡債務人陳報須與其3名兄弟共同扶養其父潘○寶(30年1月
生)、母蘇○鳳(00年00月生),其本人負擔之扶養費分別為2,000元及6,332元。經查潘○寶、蘇○鳳於101、102年年度均無所得,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其等每月固各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7,200元,惟參照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0,869元,上開津貼尚不足敷生活所需。另潘○寶名下雖有不動產2筆、汽車1輛,然未經處分變價前,尚非實質所得而可用以維持生活,堪認確有受扶養之必要。依前開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869元計算,債務人每月應負擔扶養其父母之費用各為917元【計算式:(00000-0000)÷4=917、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下同】,債務人陳報每月支出其父之扶養費為2,
000元,已逾上開金額,應以917元較為合理。另蘇○鳳部分,因其患有老年失智症,無法自理生活,需全日照護,有屏東基督教醫院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其每月生活必要費用,包含看護費用、膳食費、生活用品費用(如尿布、奶粉等),合計約25,327元,惟其每月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7,200元,是債務人應負擔其母蘇○鳳之扶養費僅為4,532元【(00000-0000)÷4=4532】,逾此數額部分不予列計。爰以每月5,449元【917+4532=5449】列計債務人扶養其父母之支出。
㈢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現居住於其公公所有房屋。債務人陳
報其個人每月生活必需支出,包括膳食費4,000元、交通費1,000元、通訊費1,000元及水電費1,500元,共7,500元,其餘開銷均由家人負擔。核其款項均屬債務人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所列數額亦在合理範圍內,如參酌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0,869元,則債務人個人每月消費性支出7,500元,已低於上述最低生活費用,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自屬可採。
㈣另依本院向債務人所投保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查結
果,債務人所有之保單價值合計1,381元,參照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項規定,以該保單價值加計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共1,297,381元【1381+(18000×72)=0000000】,再扣除其自己及應分擔父母之必需生活費用932,328元【(7500+5449)×72=932328】,所剩365,053元,僅須其中10分之9即328,548元用於清償其債務,即足認定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滿之清償總額為504,000元,較328,548元多出175,452元,自堪認其已盡力清償。
㈤此外,本件更生方案尚有債務人之胞弟丙○○擔任保證人,
其目前任職於進南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約21,900元,有其102、103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在職證明書在卷可稽,以其收入應足確保債務人更生方案之履行,亦堪認本件更生方案並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第2款、第63條第1項第8款所定顯無履行可能之事由。
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之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堪認已盡力清償,復查無本件有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各款所定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72期,每期(月)7,000元。││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清償比例:6.75%││5.債務總金額:7,463,521元。││6.清償總金額:504,000元。││7.保證人:丙○○住屏東縣屏東市○○路○段○○○巷○○弄○○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8.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第1至72期│6年清償│││││每期金額│總額│├──┼────────┼─────┼─────┼────┤│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144,130│1,073│77,256│││股份有限公司││││├──┼────────┼─────┼─────┼────┤│2│臺灣土地銀行股份│160,216│150│10,800│││有限公司││││├──┼────────┼─────┼─────┼────┤│3│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571,646│1,474│106,128│││股份有限公司││││├──┼────────┼─────┼─────┼────┤│4│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8,260│101│7,272│││股份有限公司││││├──┼────────┼─────┼─────┼────┤│5│玉山商業銀行股份│48,141│45│3,240│││有限公司││││├──┼────────┼─────┼─────┼────┤│6│臺灣新光商業銀行│166,596│156│11,232│││股份有限公司││││├──┼────────┼─────┼─────┼────┤│7│聯邦商業銀行股份│394,307│370│26,640│││有限公司││││├──┼────────┼─────┼─────┼────┤│8│遠東國際商業銀行│405,515│380│27,360│││股份有限公司││││├──┼────────┼─────┼─────┼────┤│9│甲○(臺灣)商業│111,433│104│7,488│││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第一商業銀行股份│146,387│137│9,864│││有限公司││││├──┼────────┼─────┼─────┼────┤│1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47,027│138│9,936│││股份有限公司││││├──┼────────┼─────┼─────┼────┤│1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452,892│425│30,600│││股份有限公司││││├──┼────────┼─────┼─────┼────┤│13│日盛國際商業銀行│322,341│302│21,744│││股份有限公司││││├──┼────────┼─────┼─────┼────┤│14│安泰商業銀行股份│553,173│519│37,368│││有限公司││││├──┼────────┼─────┼─────┼────┤│15│乙○(臺灣)商業│142,553│134│9,648│││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6│萬榮行銷股份有限│593,926│557│40,104│││公司││││├──┼────────┼─────┼─────┼────┤│17│第一金融資產管理│411,160│386│27,792│││股份有限公司││││├──┼────────┼─────┼─────┼────┤│18│滙誠第一資產管理│203,981│191│13,752│││股份有限公司││││├──┼────────┼─────┼─────┼────┤│19│滙誠第二資產管理│276,527│260│18,720│││股份有限公司││││├──┼────────┼─────┼─────┼────┤│20│臺灣銀行股份有限│37,887│36│2,592│││公司││││├──┼────────┼─────┼─────┼────┤│21│勞動部勞工保險局│65,423│62│4,464│├──┼────────┼─────┼─────┼────┤│總計││7,463,521│7,000│5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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