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53號原告 翁仕凡
戴裕家 蘇柏豪 徐志賢 葉素杏 鄭若婷 洪黎莉思 吳鳳翔 黃德裕 左湘錦 曾立斌 魏敏鳳 王晶君 林鑫佑 梁景俊 張正裕 蒲建宇 江小慧 顧嘉嶼 陳玫君 翁晨鈞 林憶玲 魏銘賢 施昭慶 蔡昀東 黃振峰 昕迅軟體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士閎 原告卡蓮達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福 被告 福特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智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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