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再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再字第5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孫新菊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公然侮辱案件,對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1日所為104年度易字第744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再審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再審申請狀所載。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同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故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無須先命補正,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69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孫新菊因公然侮辱案件,對本院104年度易字第744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其僅提出刑事再審申請狀,未附具上開確定判決之繕本,亦未檢附相關證據,揆諸前開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屬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官怡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詠昕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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