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63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呂名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彭志豪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彭志豪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