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橋小字第136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被 告 林孟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壹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
捌仟伍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暨
自第十期後,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玖仟壹佰零壹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書記官塗蕙如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