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869號
原告 王奕雯
被告 林佳儀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38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陳佳妤
法官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妏紋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869號
原告 王奕雯
被告 林佳儀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38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陳佳妤
法官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妏紋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