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869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869號

原告 王奕雯

被告 林佳儀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38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陳佳妤

法官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妏紋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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