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865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865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逸杰

本件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9日以114年度金訴字第865號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家偉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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