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865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逸杰
本件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9日以114年度金訴字第865號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家偉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865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逸杰
本件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9日以114年度金訴字第865號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家偉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