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1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皎潔
訴訟代理人 劉彥廷 律師
黃奕欣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恒怡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勞動調解不成立而續行訴訟程序,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6萬8,88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萬5,389元,扣除原告已繳調解聲請費3,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萬2,3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書記官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