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金小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金小字第4號
原   告  黃文洲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瑞士商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肆佰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共5,400元,此有本院
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2紙在卷為憑,是本件訴訟費用溢
收4,400元,爰依職權裁定予以退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書記官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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