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嘉簡字第236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嘉簡字第236號
原   告  謝翠鳳
被   告  陳益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嘉義縣○○鄉○○村○○路○○○○號之房屋
遷讓並騰空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嘉義縣○○鄉○○段○○○○號即門牌號碼
民雄鄉福樂村埤角16之8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屋,該建物登
記謄本記載為「埤角路」,本院以謄本為準)及坐落基地即
同段203之6地號土地(與系爭房屋合稱系爭房地)之所有人
,被告為原告前夫,兩造於民國102年12月4日協議離婚,並
簽訂「離婚協議書」(下稱系爭契約),前開協議書第2條
約定「離婚後甲方(即被告)仍可居住於乙方(即原告)之
處所(即系爭房屋),惟若乙方有處分該房地,或甲方不負
擔未成年子女(指訴外人 陳軍佑 )之生活費用,或甲方對外
舉債,則甲方應無條件立即搬離乙方之處所」;第4條約定
「……未成年三子陳軍佑大學畢業前之扶養費用及學雜費均
由甲方負擔」,可知被告若要居住於系爭房屋,前提須負擔
陳軍佑每月生活費用新臺幣(下同)1萬元及就讀大學之學
雜費用,惟被告自102年12月4日起迄今,只有拿過1萬元給
陳軍佑,但後遭陳軍佑以被告積欠他人負債為由退回,其餘
之生活費及學雜費,經原告履次催討均未依約給付,故被告
合法居住系爭房屋之權源已不存在,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
規定請求被告自系爭房屋遷讓並騰空返還予原告等情,並聲
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伊有簽上開協議書,然之所以未給付上開費用,
係因伊有負債,且已無地方可住,懇請原告再給期限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實(見本院卷第20頁,惟修改若干文字):
下列事實有系爭房地之登記謄本、異動索引、系爭契約書影
本等件附卷可稽,復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依上開證據調查
之結果,堪信為真實。
(一)原告為系爭房地之所有人。
(二)兩造於102年12月4日簽立上開協議書,系爭契約第2條及
第4條約定被告須負擔陳軍佑之生活費係每月1萬元,陳軍
佑現為大一學生,被告自102年12月4日起至103年5月1日
止僅拿過1萬元給陳軍佑,但因陳軍佑不收而退還,被告
未給付其餘生活費及學雜費。
四、兩造爭執之爭點:
本件兩造爭執之處,即在於被告是否因違反系爭契約第2條
之約定而喪失占有系爭房屋之合法權源?
(一)按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
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又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
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
,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民法第765條、第7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系爭房屋為原告所有,被告目前仍居住於系爭房屋
,被告占有權源係依系爭契約第2條之約定即被告須負擔
陳軍佑每月生活費用1萬元及就讀大學之學雜費用,惟被
告迄今僅給付1萬元後遭陳軍佑退還等節,已如上述,復
被告自認違反系爭契約第2條之約定(見本院卷第19頁)
,則依該條之法律效果「甲方應無條件立即搬離乙方之處
所」,足認被告已失占有權源甚明,是以,原告依上開規
定,本於所有人地位,請求被告騰空遷離系爭房屋,洵屬
有據。
(三)被告固辯稱其已無處可去等語,然若認無地方居住即可構
成合法占有權源,則民法第765條對所有人之保護將形同
具文,復被告陳稱係土木業之老闆,手上有3個案子,尚
有能力找錢以清償等語,可認縱使被告遷離上開房屋,其
亦得憑己力尋求暫時棲身之所,是其前開無處可住之抗辯
,要無可採。
(四)被告又辯稱其會在3個月內籌11萬元,並在本件宣判前拿5
萬元給原告等語,然被告既已違反系爭契約第2條之約定
在先,自不因事後之給付而得解免前開約定之法律效果而
重新取得占有權源,是被告前開希望能緩期給付而不搬遷
之抗辯,亦無可取。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如主文第1項
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款規定適用簡易訴訟
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
定,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諭知假執行之宣告如主文
第3項所示。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
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
爰不逐一詳予論駁,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書記官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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