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金簡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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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金簡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武憲
訴訟代理人 陳榮光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高毓芳
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 律師
複代理人 陳淑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毓芳間請求返還融資借款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萬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