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77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顯明
訴訟代理人  李昭緯
複 代理人  陳冠宇
被   告  王昆成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被
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書記官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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