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簡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簡字第637號
原   告  何枝成
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 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敏烝
被   告  柯世春
       姚阿香
       柯世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中關於附圖一部分,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圖(即彰化縣和
美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文號103年5月19日和土測字688號土地複
丈成果圖)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附圖一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書記官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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