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宏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執聲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宏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宏春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陳宏春因詐欺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2所示3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附表編號3所示3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復審酌受刑人對於上開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意見、附表編號1所犯為放火燒毀其他物件罪,與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犯罪類型迥異,各自侵害法益之效應相互獨立;而附表編號2、3所犯各罪均係參與同一詐騙集團所為,犯罪時間分別為110年10月18日、21日,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相似、所侵害者均為財產法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曾定應執行刑所形成之刑期上限,暨考量前述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之界限,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尚安雅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黃粟儀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附表:受刑人陳宏春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放火燒毀其他物件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2次)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10/11/23110/10/2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8170號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7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苗栗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2303號111年度訴字第358號判決日期110/12/29111/09/05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苗栗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2303號111年度訴字第358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1/25111/10/0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871號①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2590號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3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10/10/18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61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766號判決日期111/12/29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766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2/0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①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863號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