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邵瑞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邵瑞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邵瑞文(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是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部分,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3至9所示之部分,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憑,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本院因而於民國112年3月27日訊問受刑人之意見,受刑人表示:沒有意見;職業是屠宰業,學歷是國中畢業,家裡有媽媽、哥哥,經濟狀況普通等語(見本院卷第94頁);本院並綜合審酌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意見書(見本院卷第11至12頁),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部分,係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部分,係犯搬運贓物罪,及如附表編號3至9所示之部分,均係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等犯罪態樣、犯罪時間間隔、侵犯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等,而為整體評價後,就有期徒刑部分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宣告刑之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刑情形,不在本件定執行刑之列,併此說明。
三、至受刑人雖於上開訊問程序時另表示:我100年進來關,110年假釋回去,111年採唾液才驗到99年、100年的竊盜案四條,當時我在外面,叫我去警局報到說明,我全部都有去,後來法院判決,是否可以將99年、100年這四條竊盜案合併定應執行刑等語。惟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法應定應執行刑之案件,須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向該法院聲請裁定。受聲請法院之審查及裁定範圍,自應以檢察官所聲請者為限,檢察官未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基於不告不理原則,法院無從擴張檢察官聲請範圍,一併為裁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604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本件檢察官僅就受刑人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未就受刑人上開陳述意見所指之另案併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是此部分非屬本院所應審究之範圍,無從與如附表各編號之罪一併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林清鈞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涂村宇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附表:受刑人邵瑞文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搬運贓物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0年11月29日000年0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198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39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67號111年度易字第1304號判決日期111年6月30日111年9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67號111年度易字第1304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0月14日111年11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433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509號編號34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1月有期徒刑5年1月犯罪日期110年6月11日110年6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815、3366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815、3366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212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212號判決日期111年11月15日111年11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212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212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2月12日111年12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30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30號編號56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1月有期徒刑5年3月犯罪日期110年7月8日110年6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815、3366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815、3366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212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212號判決日期111年11月15日111年11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212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212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2月12日111年12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30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30號編號78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3月有期徒刑5年1月犯罪日期110年6月17日110年6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815、3366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815、3366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212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212號判決日期111年11月15日111年11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212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212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2月12日111年12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30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30號編號9(以下空白)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6月犯罪日期110年6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815、3366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212號判決日期111年11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212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2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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