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453號原告乙○○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范坤棠 律師被告上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之1法定代理人甲○○
之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對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六日所為判決,如原告乙○○以新臺幣陸拾叁萬元;原告丙○○以新臺幣貳拾柒萬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3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98年3月6日宣示判決在案,惟本件原告曾聲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有準備書狀可參,核無不合,本院前揭判決漏未宣告假執行,爰依原告之聲請,而為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揭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書記官李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