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2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683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訴訟代理人庚○○相對人戊○○○相對人乙○○相對人己○○相對人甲○○相對人丙○○相對人丁○○相對人子○○相對人癸○○相對人壬○○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戊○○○、乙○○、己○○、甲○○、丙○○、丁○○、子○○、癸○○、壬○○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書記官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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