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再字第8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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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再字第8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勞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再字第86號抗告人超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再審原告代表人 黃超倫 (董事長)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有關勞保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本院111年度再字第8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應徵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楊得君
法官彭康凡法官周泰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書記官徐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