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6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
號丁○○
號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附帶民事起訴後,追加請求工作能力減損之賠償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630,880元,本件追加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630,8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56,836元,未據繳納追加部分之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勝群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