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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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3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趙元昊律師
許瑞榮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雷淑雯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靜紅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