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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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104號上訴人甲○○送達代收人 楊國宏 律師
1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關於履行離婚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參佰柒拾元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