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12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270號聲請人甲○聲請人丁○○聲請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提起拋棄繼承之聲請,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繼承人乙○○之除戶謄本或兩造間有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該裁定業於97年1月30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聲請人迄未依期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書記官廖素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