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字第2號聲請人即破產管理人 黃豪志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寰昀工程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核定破產管理人及監查人之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擔任寰昀工程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鐘鴻裕 擔任寰昀工程有限公司監察人之報酬定為新台幣參仟元。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監查人之報酬為財團費用,由法院定之;且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法第95條第
1項第3款、第84條及第12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破產程序,於民國96年8月13日選任黃豪志律師為寰昀工程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嗣於同年10月1日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選任鐘鴻裕擔任監察人。本院審酌破產人之資產僅餘存款新台幣(下同)1,050,000元及車輛乙部,並斟酌破產管理人處理之事務尚非繁雜,認本件破產程序破產管理人之報酬以50,000元、監察人之報酬以3,000元為適當。
三、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書記官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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