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84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建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建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至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下簡稱被告)林建名於民國99年12月22日由父親 林義峰 代為收受本件判決正本,而被告於100年1月5日向本院具狀聲明上訴,有上訴狀1份可稽,然被告於上訴狀內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依據前開規定,茲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逾期未補提,即依法判決駁回上訴。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