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八一四號
原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捌佰伍拾萬元,折合銀元陸佰壹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萬壹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拾捌萬伍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捌萬肆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壹份及被告最新戶籍謄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童來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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