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25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251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417號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008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審之判決書係於民國97年9月4日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52頁),被告雖於法定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經原審裁定命被告應於收受裁定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理由書,被告於97年9月26日收受該裁定,至今已逾20日,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依上開規定,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駁回上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林欽章法官蔡名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