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一覽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伍年伍月。
理由
一、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一覽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梁堯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四月│││├─────────┴─────────┤││宣告刑│經苗栗地院96聲減1234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一月十五日││├─────────┬─────────┤│││有期徒刑三月十五日│有期徒刑二月││├──────┼─────────┼─────────┼─────────┤│犯罪日期│96.02.01│96.01.31│95年11月間│├──────┼─────────┴─────────┼─────────┤│偵查(自訴)│苗栗地檢96年毒偵字第180號│苗栗地檢││機關年度案號││97年偵字第95號│├─┬────┼───────────────────┼─────────┤│最│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後├────┼───────────────────┼─────────┤│事│案號│96年訴字第361號│97年苗簡字第294號││實├────┼───────────────────┼─────────┤│審│判決日期│96.06.25│97.04.08│├─┼────┼───────────────────┼─────────┤│確│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定│案號│96年訴字第361號│97年苗簡字第294號││判├────┼───────────────────┼─────────┤││判決│96.06.25│97.05.12││決│確定日期│││├─┴────┼───────────────────┼─────────┤│備註│││││││└──────┴───────────────────┴─────────┘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7│8│9││├──────┼────┼────┼────┼────┼────┼────┼────┤│罪名│毒品危害│毒品危害│毒品危害│毒品危害│毒品危害│毒品危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防制條例│防制條例│防制條例│防制條例│防制條例│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七月│十五年│十五年│七年二月│七年二月│七年│七年│├──────┼────┼────┼────┼────┼────┼────┼────┤│犯罪日期│96.01.28│96年1月│編號5之│95.10.11│95.10.14│96年1月│96年1月││││中旬某日│翌日│││初某日│底某日│├──────┼────┴────┴────┴────┴────┴────┴────┤│偵查(自訴)│苗栗地檢96年偵字第770號││機關年度案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上訴字第3124號││實├────┼──────────────────────────────────┤│審│判決日期│97.03.26│├─┼────┼────┬─────────────────────────────┤│確│法院│苗栗地院│最高法院││├────┼────┼─────────────────────────────┤│定│案號│96年訴字│97年台上字第4066號││││第316號│││判├────┼────┼─────────────────────────────┤││判決│97.04.14│97.08.27││決│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