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7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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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7年度執聲字第1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郭瑞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6.07.13│96.07.20│96.07.21│├────────┼─────────┼─────────┼────────┤│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6年度毒偵│苗栗地檢96年度毒偵│苗栗地檢9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936號│字第936號│字第3612號│├─┬──────┼─────────┼─────────┼────────┤││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6年度易字第843號│96年度易字第843號│97年度上訴字第││實││││852號││審├──────┼─────────┼─────────┼────────┤││判決日期│96.10.16│96.10.16│97.06.18│├─┼──────┼─────────┼─────────┼────────┤││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6年度易字第843號│96年度易字第843號│97年度上訴字第││決││││852號││├──────┼─────────┼─────────┼────────┤││判決確定日期│96.12.31│96.12.31│97.07.04│├─┴──────┼─────────┼─────────┼────────┤│備註│苗栗地檢97年度執字│苗栗地檢97年度執字│苗栗地檢97年度執│││第792號│第792號│字第235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