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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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02號上訴人甲○○即被告
弄8號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亦明文規定。復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之判決係於民國96年10月9日、96年10月11日送至上訴人位於新竹縣○○鄉○○村○○鄰○○街○○巷○弄○號居所址、新竹縣○○鎮○○路○○號戶籍址,由上訴人之姐、之外甥女 陳家慧 收受(送達證書記載「姪女」,惟陳家慧係上訴人之姐 陳桂菊 之女),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係遲至96年11月30日始提起本件上訴,有刑事上訴狀收文戳章可憑,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書記官吳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