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小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小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竹小字第596號原告甲○○代理人丙○○被告華颺出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1月2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被告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到院。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書記官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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