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一八名間確認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確認重整債權部分之裁判費新台幣柒拾陸萬陸仟壹佰肆拾玖元,惟查本件另二訴訟標的確認借名契約存在、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部分,其價額共核定為新台幣肆億玖仟陸佰捌拾捌萬叁仟貳佰玖拾捌元,折合銀元壹億陸仟伍佰陸拾貳萬柒仟柒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佰陸拾伍萬陸仟貳佰柒拾捌元,折合新台幣肆佰玖拾陸萬捌仟捌佰叁拾肆元,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拾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蘇錦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馮善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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