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36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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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3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字第368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刑事簡易庭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三六八五號,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五七九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對於簡易判決不服,得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準用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乃遲至九十六年一月十一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其上訴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朱小萍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