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交聲字第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5年度交聲字第994號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異議人即甲○○受處分人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民國95年11月2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處分案號:嘉監南字第裁74-S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下稱異議人)並沒有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日十時三十分肇事逃逸,為此聲明異議。
二、按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無從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九條前段、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異議人已於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八日死亡,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六0九九號不起訴處分書一紙在卷可佐,其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程式,且無從補正,核諸前揭說明,自應將異議人之異議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交通法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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