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交附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交附字第1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 律師
黃俊達 律師 莊信泰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五年度交易字第三五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蔡直青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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