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20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5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遠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受刑人甲○○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稅捐稽徵法│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算1日│├───────┼─────────────┼─────────────┤│所犯法條│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刑法第215條、第216條│││││├───────┼─────────────┼─────────────┤│犯罪日期│88年1月間起至88年12月間止│88年1月間起至88年12月間止│├───┬───┼─────────────┼─────────────┤│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5│95││案├───┼─────────────┼─────────────┤│年│字│臺北地檢95年度偵字│臺北地檢95年度偵字│││││││號├───┼─────────────┼─────────────┤│度│號│第14538號│第14538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年│96年度│96年度│││案├─┼─────────────┼─────────────┤│後││字│簡│簡│││號├─┼─────────────┼─────────────┤│事││號│第1504號│第1504號││├─┼─┼─────────────┼─────────────┤│實│判│年│96│96│││決├─┼─────────────┼─────────────┤│審│日│月│5│5│││期├─┼─────────────┼─────────────┤│││日│30│30│├───┼─┴─┼─────────────┼─────────────┤││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年│96│96││確│案├─┼─────────────┼─────────────┤│││字│簡│簡││定│號├─┼─────────────┼─────────────┤│││號│1504│1504││判├─┼─┼─────────────┼─────────────┤││確│年│96│96││決│定├─┼─────────────┼─────────────┤││日│月│8│8│││期├─┼─────────────┼─────────────┤│││日│23│23│├───┴─┴─┼─────────────┼─────────────┤│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1月又15日,如易科│有期徒刑1月又15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900元折算1日│││││││││├───────┼─────────────┼─────────────┤│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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