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更(一)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秀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
認存款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24,99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