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小字第六八六號
原 告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成允
訴訟代理人 陳孟鑫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六萬四千零八十九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六百四十
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五百九十七元
。
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卅四元)。
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曾春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