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30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七四四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以九十二年度沙簡字第四五四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四三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並於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前開各判決中諭知沒收部分,均不在減刑範圍內,應照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刪除前)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學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