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3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3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364號聲請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20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以一詐欺行為,同時詐騙告訴人丙○○、甲○○二人,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論以一罪。
三、爰審酌被告前有詐欺前科,犯罪之動機、目的僅為一己之私利,惟念其詐騙金額不高,所生危害非鉅,及犯罪後坦承犯行,已賠償告訴人損失,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
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為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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