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7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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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791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 陳岳宏 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陳岳宏之遺產管理
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
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58,0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60元,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
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