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9年度岡小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小字第3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洪綾駿
上列當事人洪綾駿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
8月19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
500元,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
於民國109年9月28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至上訴
理由略以:原審就專案補貼款中之9,109元部分漏未判決等語,
惟原審業就訴訟標的金額31,730元均已於判決理由中為論斷,故
本件亦無補充判決之問題,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書記官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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