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保險小字第439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壢保險小字第43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潘炳煌
被   告  鍾明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6,760元,及自民國109年
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書記官巫嘉芸
附表
┌────┬──────────────┬───────────┐
│折舊時間│折舊值│折舊後價值│
├────┼──────────────┼───────────┤
│第1年│46,700×0.369=17,232│46,700-17,232=29,468│
├────┼──────────────┼───────────┤
│第2年│29,468×0.369=10,874│29,468-10,874=18,594│
├────┼──────────────┼───────────┤
│第3年│18,594×0.369=6,861│18,594-6,861=11,733│
├────┼──────────────┼───────────┤
│第4年│11,733×0.369×(2/12)=722│11,733-722=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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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後零件價值11,011元,加計工資9,300元、烤漆9,775元,共計│
│30,086元,原告僅請求26,760元,自屬有據。│
└───────────────────────────────┘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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