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豐交簡字第8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頴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速偵字第56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頴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頴冠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
危險罪。查:被告前因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
7日以107年度豐交簡字第12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
新臺幣3萬元確定,於107年4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前受有
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核與刑法累犯之規定相符,且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文之意旨,本院認為被告所犯前開案件與本案犯行二者罪質
相同,足認被告對於酒駕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應予加重其刑
。
三、本院審酌被告前已有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前科
,仍不知警惕而再犯本案,足見未因法律制裁而誠心悔過,
被告全然不顧公眾往來權益,飲酒後貿然駕駛自用小客車上
路,所為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
、身體安全之觀念至為顯明;考量其經警查獲時所測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7毫克,暨其為二、三專畢業之教育
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之生活狀況,及於犯罪後坦承犯
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書記官許瑞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5609號
被告 林頴冠男 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中市○○區○村路○○巷○○○弄○○
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頴冠自民國109年9月22日20時許起至同日21時許止,在臺
中市○○區○村路○○巷○○○弄○○號之住處飲用啤酒,雖經休
息,惟體內酒精成分尚未消退,仍於翌日(23日)6時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6時10分許
,行經臺中市○○區○○路○○○號前時,因臉色潮紅且行車
不穩為警攔查後,發現其渾身酒氣,警方於同日6時16分對
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濃度為每公升0.37毫克,因
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頴冠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查獲員警職務報告書、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及2929-U7號自
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
豐交簡字第127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
7年4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在卷可參。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
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加重其
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檢察官洪瑞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書記官蔡尚修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