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花簡字第110號
原 告 丙○○
原 告 甲○○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613,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720元。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鈺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法院書記官 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