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四五О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七三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海洛因壹包(驗後毛重零點參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高雄縣警察局員警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在高雄縣○○鄉○○路○○○號前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後毛重零點三五公克,聲請書誤載為零點三公克)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情。
三、經查前揭查扣之物品經送請鑑驗結果為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在卷可佐,是故上開扣押之白粉一包確屬違禁物無訛,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葉啟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雅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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