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977號原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己○被告丁○○被告丙○○被告戊○○被告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市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且雙方合意管轄之法院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被告亦具狀陳明),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另本院預定96年1月25日下午3時38分之庭期作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心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書記官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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