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2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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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監造服務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200號上訴人即原告中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因給付監造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肆萬肆仟肆佰叁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叁萬叁仟肆佰貳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