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918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丙○○
己○○被告丁○○
乙○○甲○○
之4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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